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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将有国家规范

日期:2018-09-27    来源:佚名    访问次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处长王毅表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公布。

——发自8182018BITS现场

 

2018BITS主论坛现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处长王毅对《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区别与联系做了解读。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点击可获取)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会议现场,王毅特别就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五部分具体内容做了详细介绍:

一,管理范围。《规范》明确文件管理的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

情形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基本条件。《规范》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做出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有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对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化保障措施。

诊疗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1.受邀方:至少1名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

2.邀请方:患者+陪同医师,至少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陪同。

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及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安全规定,保证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3.重要设备和网路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4.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规范》明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明确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要求,并规定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条件、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2.知情同意:需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

3.远程会诊:发出、接受、实施;

4.远程诊断: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5.妥善保存资料:病历资料原件需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

四,管理要求。《规范》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1.机构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规则制定,建立应急预案;设置专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扶着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人员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关医护人员培训;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3.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大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五,加强监督。《规范》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的责任划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按三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处理。

即将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详情请查看本刊前期报道: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互联网医院准入将有国家标准,点击文末原文阅读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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